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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20524
主題:「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計畫」受理申請自101年6月1日至6月21日止








內容: 
 *注意事項:
1.在職證明書需註明任職於高雄市之公司地址 。
2.受補貼購置住宅應位於本市,及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本局提出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之後。
3.申請日前,夫、妻及戶籍內子女名下須無自有住宅。

內容:
壹、高雄市政府受理申請-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計畫
一、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詳附件表)
二、優惠貸款額度、優惠年限、政府補貼利率及配合方案(詳附件表)
三、承作金融機構及配合方案(詳附件表)

貳、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計畫受理申請公告摘要:
一、本次辦理戶數121戶,如申請戶數超過辦理戶數,則以抽籤方式決定,抽籤辦法由本府都發局另公告之。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1年6月21日止。
三、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都市發展局,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無法辨認投遞日期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四、受理申請單位: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五、申請書取得方式:
(一)至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ban-web.kcg.gov.tw/),點選「青年購屋優惠」查詢下載。
(二)向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免費索取(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及電話:07-3368333轉2981、2982)。
六、申請資格(詳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
七、受補貼住宅條件(詳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
八、受補貼購置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本市轄區。
(二)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本局提出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之後。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其登記為第一次登記者,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九、本計畫配合貸款方案如附件一,各配合方案的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及優惠利率從其方案與各承貸金融機構約定,本貸款證明啟用後僅就最高新台幣500萬元優惠貸款額度補貼前五年年息0.5%貸款利率。
十、已取得政府其他購屋利息補貼與本計畫合計補貼使申請人應繳購屋貸款利息最低至零為上限。經核貸本計畫利息補貼者,補貼期限內得就原貸款餘額內轉貸其他政府優惠房貸,補貼期間不因此延長。
十一、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十二、其他事項悉依「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次購屋優惠利息補貼計畫」辦理。






附件類型

附件說明與下載


高雄市促進在地就業青年首購優惠利息補貼


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


第二次公告受理申請期間:10161日至101621


























補貼項目



前五年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辦理戶數



計畫辦理戶數121戶。



補貼方式



1.      前五年最高額度新台幣500萬元 0.5%貸款年利率之利息補貼。


2.    即取得補貼證明成功申貸如後配合方案貸款年利率可減0.5%(應繳購屋貸款利息最低至零為上限)。



申請人應符合資格



1.      20歲以上未滿46歲,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已婚或單身均可申請)


2.    家庭成員名下無自有住宅者。


3.    在本市就業者。



家庭成員



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庭成員以一人提出為限即本人配偶及其子女



受補貼住宅條件



1.      向本局提出本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日之後於本市購屋。


2.    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所有權(以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即登記日須在申請日之後)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3.    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



申請書件



1.      申請書。


2.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並應包括全部家庭成員資料)。


3.    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4.    本市就業證明文件:明確記載於本市就業公、勞、農、漁、職業工會等之保險證明在職證明、任職公司證明文件或自行開業之切結書,有效期限為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5.    貼足雙掛號郵資(40元)之回郵標準信封。


6.    持有面積未滿 四十平方公尺 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發展處(四維行政中心)


洽電話:(07336833329812982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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