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 更新日期:2008/11/06 04:34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個人出租建物有營業行為,從明年起要做營業登記,並課營業稅、營所稅。財政部自從公布個人從事賣屋很多,有營利行為,要課營業稅之後,接獲很多檢舉,有很多個人以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從事營利行為,也應該課營業稅。



財政部函詢各地區國稅局,經5區局回報研議後,昨天發布釋令,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財政部表示,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換句話說,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不過考量部分經營出租建物之個人,原來就自行申報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原來已經課徵綜合所得稅確定者,不會因為該項釋令發布而有所變動,相對而言,原來已經被課徵營業稅確定的,也不會有所更動,這是基於安定性的考慮。



如果符合上述3項客觀且明確的要件規定,應自行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例如,大學附近很多名為「學苑」的租屋,就是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自98年1月1日起申報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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