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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更新日期:2008/11/13 04:09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陳姓市民獲悉所購房屋曾發生跳樓自殺案,認為凶宅不吉利,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退款,高雄地院調查前屋主未盡告知義務有過失,判決陳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解約。



陳姓原告指出,九十五年九月廿八日,他透過房屋仲介公司,以四百卅八萬元向鄭姓等兩名被告,購買市區一棟大樓的十二樓房屋,並已依約付訖買賣屋款,如期完成交屋手續後不到一年,經向警方確認,始知該屋曾發生自殺事件。



又說,被告等人明知家人跳樓死亡,竟在委託仲介出售之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系爭房屋是否曾發生自殺、兇殺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之詢問事項答覆欄中勾選「無」,蓄意隱瞞上情,因而認為有重大瑕疵,依合約規定要求對方解約退款。



屋主:死於車道 不算凶宅



鄭姓被告兩人則說,家人不慎失足墜樓身故,而非跳樓自殺,且死於車道上,不是在屋內,與一般所謂「凶宅」是指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且死於屋內,有極大不同,不能認定為「凶宅」,否則即有違市場交易之公平性和安定性。



承辦法官調查,據買賣契約書約定,被告保證該建物絕無發生兇殺致死、自殺致死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事,如有違反此項保證,願無條件同意原告解除契約,並賠償其損失。被告等隱瞞家人跳樓自殺身亡,顯然已違背買賣契約,原告在獲悉內情後一個月,提出解除契約要求,於法有據,判決被告應退還四百多萬元屋款。



據了解,為免買到凶宅,民眾可向左鄰右舍多打聽及上凶宅網了解屋況,最好跑一趟轄區警政單位查詢,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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